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核心时间节点,结合财产取得方式及权属性质判断,具体规则如下:一、法定共同财产范围婚姻存续期间(登记结婚至离婚或一方死亡)取得的下列财产,原则上属于共同财产: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已实际取得或明确可取得的部分);4.继承或受赠的财产(遗嘱/赠与合同明确只归一方的除外);5.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等其他应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二、个人财产例外情形下列财产属于一方个人财产,不认定为共同财产:1.婚前个人财产;2.人身损害赔偿/补偿(如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3.遗嘱/赠与明确只归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婚前财产婚后产生的天然孳息、法定孳息,或个人财产投资的增值部分(未因另一方贡献增值的)。三、关键规则提示民法典已删除“婚前财产婚后8年转化为共同财产”的规定,婚前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存续时间长短转化,除非双方书面约定变更权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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