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若没有监护人,情况较为复杂。首先,可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这些单位或组织有责任对精神病人的生活、医疗等方面进行照料和管理。其次,若上述单位或组织不愿担任监护人,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在指定监护人时,法院会根据精神病人的具体情况以及各申请人的条件等进行综合考量,以确定最合适的监护人来履行监护职责,保障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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