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未按时间申报债权的,可以在公司清算程序终结前补充申报,但是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具体条件如下:1)要求债权人对补充申报不存在主观过错;2)补充申报的债权必须在清算程序终结前,而清算程序不等人;3)补充申报的债权即使成立,也一般在尚未分配财产中清偿,对已经分配的财产较难主张权利。【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三条,债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报债权,在公司清算程序终结前补充申报的,清算组应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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