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对他人事务进行管理或服务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需具备以下条件:一是管理他人事务,这是无因管理的前提。所管理的事务必须是他人的事务,而非管理人自己的事务。二是有为他人利益管理的意思,此乃无因管理的主观要件。管理人需明确认识到其管理行为是为了他人利益,而非为自己谋利。三是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若存在法定或约定的义务,则不构成无因管理。无因管理一旦成立,管理人即负有一定义务。包括适当管理义务,即应依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以利于本人的方法进行管理;通知义务,管理开始时,若能通知本人,应及时通知;报告及计算义务,管理结束后,应将管理事务的经过及结果报告本人,并将管理所取得的利益移交本人。同时,管理人有权要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管理事务而遭受的损失。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