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1、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2、不能当面送达的,可以采取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采用公告送达必须是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前五种方式无法送达时,才能适用的送达方式。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公告期满,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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