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时,对于宅基地的分割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一般来说,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组织,个人只享有使用权。
如果该宅基地是婚后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取得的,且双方对宅基地的使用有一定贡献,那么在离婚时可以考虑对宅基地的使用权进行分割。但这种分割通常不是对宅基地本身的分割,而是对基于宅基地上所建房屋等附属物的分割。
如果宅基地是婚前一方取得的,且仅登记在该方名下,那么一般情况下该宅基地及其上的房屋等附属物归一方所有,另一方不享有分割权利。
总之,离婚时宅基地的分割问题较为复杂,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农村土地政策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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