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冷静期制度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若离婚冷静期已过两个月,若双方仍希望办理离婚手续,应在离婚冷静期届满后的三十日内,亲自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如果超过这三十日仍未申请,就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不能再办理离婚手续。需注意,具体办理流程及要求可能因地区而异,应遵循当地婚姻登记机关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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