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村,婚前自建房的离婚处理方式如下:
首先,若该自建房是婚前一方全款购买且登记在其名下,通常认定为其个人财产,离婚时归该方所有,另一方无权分割。
其次,若婚前自建房是一方出资建造,但登记在双方名下,一般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由双方协商分割,协商不成的,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判决。
再者,若婚前自建房是双方共同出资建造且登记在双方名下,同样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按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处理,即根据出资比例、对房屋贡献大小等因素综合判断,由一方获得房屋所有权,另一方获得相应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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