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纠纷的管辖规定主要如下:一般情况下,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若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此外,涉及军人婚姻的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涉及华侨婚姻的案件,由华侨住所地或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这些规定旨在明确婚姻纠纷的管辖法院,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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