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订婚后同居三个月后悔婚的情况下,彩礼的退还通常需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一般而言,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男方有权要求女方退还彩礼。对于同居期间的共同生活支出,如共同购置的生活用品等,一般不视为彩礼的返还范围,可由双方协商处理。若同居期间女方因彩礼用于共同生活而导致财产减少,可在退还彩礼时予以适当扣减。此外,若因悔婚给男方造成了其他损失,如精神损害等,男方也可在一定程度上主张赔偿,但需提供相关证据。总之,彩礼的退还问题较为复杂,应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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