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在认定夫妻分居时,通常会综合多方面因素来考量。一方面,夫妻双方客观上应存在分居的事实,即不再共同居住于同一住所,且有一定的时间间隔。例如,一方搬离共同居住的房屋,在其他地方单独生活。另一方面,夫妻双方在分居期间应具有分居的意愿,即无共同生活的愿望和行为。比如,双方互不履行夫妻间的义务,如性生活、经济支持等。同时,分居的原因不应是因工作、学习等客观原因暂时分开,而是基于感情不和等主观因素导致的长期分居。只有在这些因素都具备的情况下,法院才会认定夫妻分居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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