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宅基地的分割问题较为复杂。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农民仅享有使用权。在离婚案件中,一般情况下,宅基地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因为宅基地的取得与农户的特定身份相联系,具有福利性质和社会保障功能。
然而,如果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宅基地进行了一定的投入和建设,形成了房屋等附属物,那么在离婚时,对于这些附属物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割。具体的处理方式需结合当地的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来确定。一般会考虑房屋的价值、双方的贡献等因素,以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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