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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福建,离婚冷静期为三十日。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上述三十日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若三十日冷静期届满后,双方仍愿离婚且符合法定条件,婚姻登记机关会予以办理离婚登记,发给离婚证,此时即可正式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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