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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黑龙江,诉讼离婚通常可在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办理。如果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一般来说,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另外,若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由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管辖法院办理诉讼离婚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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