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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湖北,离婚冷静期为30天。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若30天届满后,双方仍希望离婚,应当在30日内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这一规定旨在让夫妻在离婚决策前有充分的时间冷静思考,避免因一时冲动而离婚,有助于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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