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四川,认定夫妻共同债务主要依据以下原则。首先,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其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购买家庭生活用品、支付子女教育费用等。然而,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否则一般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总之,需综合多方面因素来准确认定四川的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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