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福建,诉讼离婚一般可在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办理。如果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具体来说,被告住所地是指被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此外,若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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