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广东,诉讼离婚一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被告是军人,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或者下落不明、宣告失踪、被劳动教养或者被监禁的,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管辖法院可能因案件的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在办理诉讼离婚时,当事人应根据自身情况和法律规定,选择合适的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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