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时,有权中止履行债务的权利。
行使不安抗辩权需满足以下条件:一是须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二是须对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如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等;三是须对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后;四是须对方未提供适当担保。
当满足上述条件时,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有权中止履行,并及时通知对方。若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履行方有权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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