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个别债权人清偿债务的处理方式如下:
首先,若该清偿行为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清偿行为。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其次,若该清偿行为是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进行的,且债务人具备破产原因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总之,向个别债权人清偿债务需谨慎,避免因不当行为而导致被撤销,以保障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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