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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权的个别清偿在破产法中有明确规定。一般情况下,破产程序开始后,债务人的个别清偿行为通常是无效的,除非有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形。例如,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在担保物的价值范围内可进行个别清偿。同时,管理人有权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前一定期限内的个别清偿行为,以维护全体债权人的公平受偿利益。如果个别清偿行为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利益,相关债权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请求撤销该清偿行为,要求恢复原状或给予相应赔偿。总之,对于破产债权的个别清偿,需严格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判断和处理,以确保破产程序的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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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起诉法院的选择:
A、合同有约定的在约定管辖的法院
B、被告住所地
C、合同履行地(贷款方所在地)
诉讼中,当事人可以提供以下对自己有利的证据:
1、借款合同(借款申请书、有关借款的凭证、协议书和当事人双方同意修改借款合同的有关书面材料);
2、担保手续(如财产保证或者证人担保等);
3、贷款保证的物资和财产的凭证;
4、保证人的身份资料,保证人具有代为清偿能力的证明;
5、借款实际用途证明;
6、还款通知书;
7、还款付息凭证;
8、利息计算明细及计算方法;
9、利息计算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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