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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定离婚过失方通常依据以下几个方面。首先,通过调查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行为表现,如是否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法定过错行为。其次,考量过错行为的情节严重程度,包括行为的持续时间、发生的频率以及对对方造成的身心伤害等。再者,法院会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与无过错方的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若一方的过错行为对婚姻的破裂起到了主要作用,且给无过错方造成了较大的精神痛苦和实际损失,那么该方很可能被认定为离婚过失方。同时,法院也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经验,确保判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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⑴受理费:¥ 50-300/件
▲涉及财产分割:
①财产小于等于20万的,不另行收费;
②财产超过¥ 20万的部分,按照0.5%交纳。
⑵申请费:
▲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进行交纳:
①不涉及财产或财产不超¥ 1000元的,¥ 30/件;
②超过1000-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③超过10万部分,按照0.5%交纳。
注: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原则:被告的户籍所在地或者婚姻登记机关所在地法院
▲例外:
注意: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得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6个月内又起诉的,法院是不予受理的。
1.离婚起诉状
①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②陈述主要的婚姻状况、离婚理由以及诉讼请求。
③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2.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复印件。
3.离婚理由的事实证据。
4.相关证据。
诉讼当事人应尽量收集抚养权、夫妻财产、债务和对方当事人的过错等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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