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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守儿童监护人的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其一,保障留守儿童的生活需求,提供充足的食物、衣物、住所等物质条件,确保其生活的基本稳定。其二,关注留守儿童的身心健康,及时发现并处理他们在心理、生理上的问题,给予关爱和引导,促进其身心的健康发展。其三,履行教育职责,督促留守儿童接受教育,保证其按时入学、完成学业,培养他们良好的学习习惯和品德。其四,保障留守儿童的安全,加强对他们的监护,防止其受到意外伤害或不良影响,如避免留守儿童独自外出、接触危险物品等。总之,留守儿童监护人需全面履行各项职责,为留守儿童的成长创造良好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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⑴受理费:¥ 50-300/件
▲涉及财产分割:
①财产小于等于20万的,不另行收费;
②财产超过¥ 20万的部分,按照0.5%交纳。
⑵申请费:
▲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进行交纳:
①不涉及财产或财产不超¥ 1000元的,¥ 30/件;
②超过1000-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③超过10万部分,按照0.5%交纳。
注: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原则:被告的户籍所在地或者婚姻登记机关所在地法院
▲例外:
注意: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得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6个月内又起诉的,法院是不予受理的。
1.离婚起诉状
①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②陈述主要的婚姻状况、离婚理由以及诉讼请求。
③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2.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复印件。
3.离婚理由的事实证据。
4.相关证据。
诉讼当事人应尽量收集抚养权、夫妻财产、债务和对方当事人的过错等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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