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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扶养家属通常指与纳税人在经济上相互依赖、生活上相互关联的人员。一般包括纳税人的配偶、未成年子女以及其他由纳税人扶养的丧失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且共同居住生活的近亲属等。例如,配偶是与纳税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生活的伴侣,其生活支出往往由纳税人负担;未成年子女由于尚未具备独立生活和经济来源的能力,通常需要纳税人进行扶养;而其他近亲属如父母等,若满足丧失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且与纳税人共同居住生活等条件,也可被视为所扶养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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⑴受理费:¥ 50-300/件
▲涉及财产分割:
①财产小于等于20万的,不另行收费;
②财产超过¥ 20万的部分,按照0.5%交纳。
⑵申请费:
▲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进行交纳:
①不涉及财产或财产不超¥ 1000元的,¥ 30/件;
②超过1000-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③超过10万部分,按照0.5%交纳。
注: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原则:被告的户籍所在地或者婚姻登记机关所在地法院
▲例外:
注意: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得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6个月内又起诉的,法院是不予受理的。
1.离婚起诉状
①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②陈述主要的婚姻状况、离婚理由以及诉讼请求。
③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2.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复印件。
3.离婚理由的事实证据。
4.相关证据。
诉讼当事人应尽量收集抚养权、夫妻财产、债务和对方当事人的过错等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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