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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的子女与亲生子女之间存在法律上的亲属关系。在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下,直系血亲以及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之间禁止结婚。收养关系的建立并不改变这种亲属关系的本质。从法律角度来看,收养子女与亲生子女属于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范畴,按照法律规定是不允许结婚的。这是为了避免近亲结婚可能带来的遗传疾病等问题,保障后代的健康和福祉。然而,具体的法律规定可能因国家、地区或宗教等因素而有所差异。在某些特定的文化或宗教背景下,可能对亲属结婚的限制有所不同,但在普遍的法律体系中,收养子女与亲生子女结婚通常是被禁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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⑴受理费:¥ 50-300/件
▲涉及财产分割:
①财产小于等于20万的,不另行收费;
②财产超过¥ 20万的部分,按照0.5%交纳。
⑵申请费:
▲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进行交纳:
①不涉及财产或财产不超¥ 1000元的,¥ 30/件;
②超过1000-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③超过10万部分,按照0.5%交纳。
注: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原则:被告的户籍所在地或者婚姻登记机关所在地法院
▲例外:
注意: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得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6个月内又起诉的,法院是不予受理的。
1.离婚起诉状
①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②陈述主要的婚姻状况、离婚理由以及诉讼请求。
③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2.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复印件。
3.离婚理由的事实证据。
4.相关证据。
诉讼当事人应尽量收集抚养权、夫妻财产、债务和对方当事人的过错等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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