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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儿童需满足一系列条件。首先,收养人应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其次,收养人须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包括具备相应的经济条件、居住条件和健康状况等。再者,收养人年满三十周岁,未婚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同时,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此外,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但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以确保收养行为的合法性和被收养儿童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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⑴受理费:¥ 50-300/件
▲涉及财产分割:
①财产小于等于20万的,不另行收费;
②财产超过¥ 20万的部分,按照0.5%交纳。
⑵申请费:
▲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进行交纳:
①不涉及财产或财产不超¥ 1000元的,¥ 30/件;
②超过1000-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③超过10万部分,按照0.5%交纳。
注: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原则:被告的户籍所在地或者婚姻登记机关所在地法院
▲例外:
注意: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得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6个月内又起诉的,法院是不予受理的。
1.离婚起诉状
①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②陈述主要的婚姻状况、离婚理由以及诉讼请求。
③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2.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复印件。
3.离婚理由的事实证据。
4.相关证据。
诉讼当事人应尽量收集抚养权、夫妻财产、债务和对方当事人的过错等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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