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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监护是指被监护人的父母作为遗嘱人,通过遗嘱为其指定监护人的一种监护方式。在遗嘱监护中,父母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在遗嘱中明确指定在其死亡或丧失监护能力后,由谁来担任被监护人的监护人。这种方式给予了父母在生前对被监护人监护安排的一定自主性,能够确保被监护人在其无法亲自履行监护职责时,有合适的人来继续履行监护义务。遗嘱监护需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和条件,以保障遗嘱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同时,遗嘱监护的指定也应考虑到被监护人的利益和福祉,确保监护人能够胜任监护工作,为被监护人提供良好的生活、教育和成长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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⑴受理费:¥ 50-300/件
▲涉及财产分割:
①财产小于等于20万的,不另行收费;
②财产超过¥ 20万的部分,按照0.5%交纳。
⑵申请费:
▲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进行交纳:
①不涉及财产或财产不超¥ 1000元的,¥ 30/件;
②超过1000-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③超过10万部分,按照0.5%交纳。
注: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原则:被告的户籍所在地或者婚姻登记机关所在地法院
▲例外:
注意: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得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6个月内又起诉的,法院是不予受理的。
1.离婚起诉状
①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②陈述主要的婚姻状况、离婚理由以及诉讼请求。
③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2.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复印件。
3.离婚理由的事实证据。
4.相关证据。
诉讼当事人应尽量收集抚养权、夫妻财产、债务和对方当事人的过错等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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