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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报告在法律层面,并没有“青春损失费”这一法定概念。离婚时,女方若认为自身在婚姻关系中遭受了某些损失,可从以下方面主张权益:其一,若因男方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等重大过错导致离婚,女方可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请求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其二,若在婚姻存续期间,女方为家庭付出较多,离婚时可主张家务劳动补偿。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总之,女方应在合法的法律框架内,通过合理的方式主张自身权益,而不能随意主张所谓的“青春损失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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