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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海起诉离婚通常需要满足以下条件:其一,双方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只有依法登记结婚的夫妻,才有起诉离婚的基础。其二,夫妻双方存在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这是起诉离婚的关键条件,如因重婚、家暴、遗弃家庭成员等导致感情破裂,或因分居满两年等经调解无效的。其三,起诉离婚需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一般是被告住所地法院,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其四,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起诉。包括准备好起诉状、相关证据等,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给法院。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理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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⑴受理费:¥ 50-300/件
▲涉及财产分割:
①财产小于等于20万的,不另行收费;
②财产超过¥ 20万的部分,按照0.5%交纳。
⑵申请费:
▲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进行交纳:
①不涉及财产或财产不超¥ 1000元的,¥ 30/件;
②超过1000-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③超过10万部分,按照0.5%交纳。
注: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原则:被告的户籍所在地或者婚姻登记机关所在地法院
▲例外:
注意: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得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6个月内又起诉的,法院是不予受理的。
1.离婚起诉状
①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②陈述主要的婚姻状况、离婚理由以及诉讼请求。
③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2.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复印件。
3.离婚理由的事实证据。
4.相关证据。
诉讼当事人应尽量收集抚养权、夫妻财产、债务和对方当事人的过错等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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