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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北京,抢夺罪的立案标准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一般来说,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数额较大”,达到此标准即可能立案。如果多次抢夺或者抢夺的是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等,即便数额未达到上述标准,也可能立案。此外,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如携带凶器抢夺等,无论抢夺财物的价值大小,均以抢夺罪定罪处罚。总之,抢夺罪的立案标准需综合考虑抢夺财物的价值、次数以及相关特殊情形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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