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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起诉离婚后是可以撤诉的。在离婚诉讼过程中,原告享有撤诉的权利。撤诉意味着原告主动撤回起诉,终止诉讼程序。一般来说,只要原告向法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经法院审查同意后,诉讼即会终止。撤诉后,如原告有新的事实和理由,可在法定期间内再次起诉。但如果离婚案件已经进入实体审理阶段,法院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是否准许撤诉,比如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重大问题已进行实质性处理的,法院可能会慎重考虑是否准许撤诉。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
⑴受理费:¥ 50-300/件
▲涉及财产分割:
①财产小于等于20万的,不另行收费;
②财产超过¥ 20万的部分,按照0.5%交纳。
⑵申请费:
▲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进行交纳:
①不涉及财产或财产不超¥ 1000元的,¥ 30/件;
②超过1000-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③超过10万部分,按照0.5%交纳。
注: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原则:被告的户籍所在地或者婚姻登记机关所在地法院
▲例外:
注意: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得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6个月内又起诉的,法院是不予受理的。
1.离婚起诉状
①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②陈述主要的婚姻状况、离婚理由以及诉讼请求。
③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2.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复印件。
3.离婚理由的事实证据。
4.相关证据。
诉讼当事人应尽量收集抚养权、夫妻财产、债务和对方当事人的过错等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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