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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离婚的情况下一般不能单独起诉探望权。探望权是基于父母离婚后对子女的探视权利,其设立目的是为了保障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与子女的交往和沟通。然而,如果存在特殊情况,如一方存在严重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行为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侵害的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保障子女的权益,此时可能会涉及到探望权相关事宜的处理,但这并非单纯的起诉探望权。总之,通常情况下未离婚不能直接起诉探望权,需根据具体情况综合判断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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⑴受理费:¥ 50-300/件
▲涉及财产分割:
①财产小于等于20万的,不另行收费;
②财产超过¥ 20万的部分,按照0.5%交纳。
⑵申请费:
▲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进行交纳:
①不涉及财产或财产不超¥ 1000元的,¥ 30/件;
②超过1000-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③超过10万部分,按照0.5%交纳。
注: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原则:被告的户籍所在地或者婚姻登记机关所在地法院
▲例外:
注意: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得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6个月内又起诉的,法院是不予受理的。
1.离婚起诉状
①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②陈述主要的婚姻状况、离婚理由以及诉讼请求。
③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2.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复印件。
3.离婚理由的事实证据。
4.相关证据。
诉讼当事人应尽量收集抚养权、夫妻财产、债务和对方当事人的过错等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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