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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婴幼儿的探视时间通常可由离婚双方协商确定。若协商不成,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离婚后子女探望权的相关规定来处理。一般情况下,探视时间可安排在周末、节假日等双方都较为方便的时间,以保障婴幼儿能在相对稳定且适宜的环境中与未直接抚养方见面和交流,促进婴幼儿的身心健康发展。同时,探视时间的长短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安排,既要满足未直接抚养方的探视需求,也要考虑到对婴幼儿生活秩序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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⑴受理费:¥ 50-300/件
▲涉及财产分割:
①财产小于等于20万的,不另行收费;
②财产超过¥ 20万的部分,按照0.5%交纳。
⑵申请费:
▲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进行交纳:
①不涉及财产或财产不超¥ 1000元的,¥ 30/件;
②超过1000-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③超过10万部分,按照0.5%交纳。
注: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原则:被告的户籍所在地或者婚姻登记机关所在地法院
▲例外:
注意: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得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6个月内又起诉的,法院是不予受理的。
1.离婚起诉状
①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②陈述主要的婚姻状况、离婚理由以及诉讼请求。
③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2.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复印件。
3.离婚理由的事实证据。
4.相关证据。
诉讼当事人应尽量收集抚养权、夫妻财产、债务和对方当事人的过错等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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