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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遗嘱是可以进行公证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公证遗嘱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和证明力。遗嘱人可以向公证机构提出申请,由公证人员对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等进行审查和公证。在公证过程中,遗嘱人需如实陈述遗嘱的内容、意愿等相关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经过公证的遗嘱,在遗嘱人去世后,能够更有效地保障遗嘱的执行和遗产的分配。但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的财产遗嘱都必须进行公证,遗嘱人也可以自行书写遗嘱等其他形式,但在法律效力等方面可能与公证遗嘱有所不同。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
⑴受理费:¥ 50-300/件
▲涉及财产分割:
①财产小于等于20万的,不另行收费;
②财产超过¥ 20万的部分,按照0.5%交纳。
⑵申请费:
▲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进行交纳:
①不涉及财产或财产不超¥ 1000元的,¥ 30/件;
②超过1000-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③超过10万部分,按照0.5%交纳。
注: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原则:被告的户籍所在地或者婚姻登记机关所在地法院
▲例外:
注意: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得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6个月内又起诉的,法院是不予受理的。
1.离婚起诉状
①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②陈述主要的婚姻状况、离婚理由以及诉讼请求。
③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2.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复印件。
3.离婚理由的事实证据。
4.相关证据。
诉讼当事人应尽量收集抚养权、夫妻财产、债务和对方当事人的过错等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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