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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报告遗嘱执行并非必须要公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遗嘱分为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等形式。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未签名的,打印遗嘱无效;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由此可见,公证并非遗嘱生效的必要条件,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遗嘱即为有效。但公证遗嘱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和证明力,在一些情况下,如遗产涉及较多财产、继承人之间存在争议等,进行遗嘱公证可以避免后续的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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