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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与领养在法律意义上基本相同,通常可视为同义词。收养是指公民依法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子女,使本无亲子关系的人之间产生法律拟制的亲子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领养则侧重于强调对他人子女的接收和养育行为。从法律程序上看,二者都需要满足一定条件,如收养人应具备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在法律效果方面,一旦收养或领养关系成立,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对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总之,收养和领养主要在表述习惯上可能有所差异,但在法律规定和实际操作中本质是一致的,都是为了给孤儿、弃婴等提供一个温暖的家庭环境和成长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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⑴受理费:¥ 50-300/件
▲涉及财产分割:
①财产小于等于20万的,不另行收费;
②财产超过¥ 20万的部分,按照0.5%交纳。
⑵申请费:
▲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进行交纳:
①不涉及财产或财产不超¥ 1000元的,¥ 30/件;
②超过1000-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③超过10万部分,按照0.5%交纳。
注: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原则:被告的户籍所在地或者婚姻登记机关所在地法院
▲例外:
注意: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得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6个月内又起诉的,法院是不予受理的。
1.离婚起诉状
①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②陈述主要的婚姻状况、离婚理由以及诉讼请求。
③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2.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复印件。
3.离婚理由的事实证据。
4.相关证据。
诉讼当事人应尽量收集抚养权、夫妻财产、债务和对方当事人的过错等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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