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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报告口头遗嘱是指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以口头形式所立的遗嘱。一般情况下,口头遗嘱是不能公证的。因为公证遗嘱需要遗嘱人亲自书写或者由他人代书,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遗嘱人、代书人和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而口头遗嘱是在危急情况下仓促作出的,难以满足公证遗嘱的形式要求。然而,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果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此时,若遗嘱人重新设立公证遗嘱,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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