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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报告办理遗嘱并非必须公证。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由此可见,除公证遗嘱外,还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等多种形式,遗嘱人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遗嘱形式,并非一定要办理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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