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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报告立遗嘱并非必须要全部遗嘱。遗嘱可以是单独的一份文件,也可以是多份文件的组合,只要这些文件共同构成了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愿表达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所以,立遗嘱的形式多样,不一定是全部遗嘱,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和要求,就能产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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