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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报告公民立遗嘱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一是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公证遗嘱具有最高法律效力,能有效避免遗嘱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二是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其形式简单,易于操作,但需注意书写规范等问题。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三是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此形式需严格遵守见证等相关规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了代书遗嘱的要求。四是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对打印遗嘱作了规定。五是录音录像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明确了录音录像遗嘱的条件。六是口头遗嘱,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规定了口头遗嘱的情形及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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