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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报告未登记结婚的情况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婚姻关系,不存在“起诉离婚”的说法。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可视为同居关系。对于同居关系的解除,可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同居关系,并就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进行处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规定,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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