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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报告婚前贷款购买的房屋,在离婚时的归属及处理方式较为复杂。一般情况下,若该房屋登记在付款方名下,且婚后由付款方独自还贷,那么该房屋通常归付款方所有,同时付款方需对另一方补偿婚后共同还贷及相应增值部分的价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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