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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报告遗嘱并非都必须公证。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一般来说,遗嘱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等形式。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即可生效;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录音遗嘱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口头遗嘱是在危急情况下才可以立的,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公证遗嘱则是经公证机关公证的遗嘱,效力最高,但并非唯一合法的遗嘱形式。总之,不同形式的遗嘱在法律上具有不同的要求和效力,遗嘱人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遗嘱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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