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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案件二次开庭判定小孩抚养权时,法院通常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首先,考量双方的抚养能力,包括经济状况,稳定的收入能够保障孩子的生活、教育等需求。其次是抚养条件,例如居住环境是否适宜孩子成长。再者,关注孩子的意愿,对于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其意见会被法院重视。如果一方存在不良嗜好,如赌博、吸毒等恶习,或者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等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情形,另一方获得抚养权的可能性较大。另外,孩子之前的生活状态,例如一直随一方生活,改变环境可能对孩子产生不利影响等因素,也会被纳入考量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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⑴受理费:¥ 50-300/件
▲涉及财产分割:
①财产小于等于20万的,不另行收费;
②财产超过¥ 20万的部分,按照0.5%交纳。
⑵申请费:
▲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进行交纳:
①不涉及财产或财产不超¥ 1000元的,¥ 30/件;
②超过1000-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③超过10万部分,按照0.5%交纳。
注: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原则:被告的户籍所在地或者婚姻登记机关所在地法院
▲例外:
注意: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得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6个月内又起诉的,法院是不予受理的。
1.离婚起诉状
①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②陈述主要的婚姻状况、离婚理由以及诉讼请求。
③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2.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复印件。
3.离婚理由的事实证据。
4.相关证据。
诉讼当事人应尽量收集抚养权、夫妻财产、债务和对方当事人的过错等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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