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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享有专属管辖权,其依据在于专属管辖原则可便捷案件审理及法院调查勘验工作的开展。专属管辖具备强制性与排他性特点。尽管当事人可在合同中约定其他管辖法院,但此类协议往往无效。需特别指出的是,如因分包合同、内部承包合同等与建设工程施工有关联关系的合同引发纠纷,同样适用工程所在地的专属管辖。然而,如果纠纷所涉事项未牵扯到具体施工行为,例如仅为建筑材料买卖纠纷,则未必适用专属管辖,而是应根据一般合同纠纷的管辖规定来确定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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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起诉状正本一份,并按被告的人数提交副本;
2.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明(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等);
3.本院具有管辖权的证据(如被告户口不在宝安,须提交被告在宝安居住一年以上的证明,该证明由派出所或居委会出具);
4.其他证据。
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
第一, 当事人之间有约定管辖的法院
① 约定管辖明确,且约定管辖具有排他性,案件由约定管辖的法院管辖;
② 约定管辖明确,但约定管辖不具有排他性,案件由当事人选择约定管辖或法定管辖;
③ 约定管辖不明确,则案件适用法定管辖情形;
第二, 合同没有约定管辖法院或约定不符合法律要求的
①被告地法院管辖;
②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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