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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报告分公司无权参与合并。作为总公司的分支单元,分公司缺乏法定法人地位,无法与母公司实现整合。所谓“合并”,乃指两间企业按合同或法规规定,联合构成单一实体活动之过程。其具体方式可分为“吸收合并”及“新设合并”两大类别:其中“吸收合并”指一家企业主导并购另一家或多家企业,最终仅留其本体运营;反之,“新设合并”则意味多间企业合一新生,推动企业生态圈的全面升级。而分公司作为总公司旗下的经营单位,其业务、资金、人力配置等各层面皆由母公司整体负责。此类分支结构通常伴随着总公司的诞生而来,在法律和财务上均相对弱势,未享有自主经营权和法人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