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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报告合伙公司之清算流程概述为:首先,公司应在终止之际设立清算委员会主导清算工作;二是,清算委员应由全体合伙人组成;三是,若全体合伙人中过半数投票赞成,相关人员可于公司解除实际控制权后15天内指定或委派一位或多位合伙人或第三方担任清算委员;四是,若未能在此期限内指定清算委员,任何合伙人或利益相关者均有权请求法院指定;五是,清算委员在清算期内需履行以下职责:(1)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2)处理与清算相关的未决事宜;(3)清偿所有欠税;(4)清理债权、债务;(5)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6)代表公司参与诉讼或仲裁活动。六是,自确定之日起10日内,清算委员须通知债权人公司解散事宜,并在60天内在报纸上发布公告。债权人应在收到通知后30天内,或自公告之日起45天内向清算委员申报债权,并详细说明债权情况及提供相关证据。清算委员应对债权进行登记;七是,清算期间,公司仍保持存续状态,但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业务;八是,公司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员工薪酬、社保费用、法定赔偿金、所欠税款及债务后的剩余部分,应依法进行分配;九是,清算完成后,清算委员应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字、盖章后,在15天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申请办理公司注销手续。【法律依据】《合伙企业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