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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报告关于借款纠纷的诉讼时效,正规说法应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剖析:首先,有明确还款日期的交易,诉讼时效的起点是还款到期日的翌日开始算起,若债权人在三年内未曾提出提醒或督促债务人还款,其胜诉权便被视为丧失。其次,对于未注明还款日期的借贷交易,根据司法实战经验,主要存在以下几种情况,将影响其诉讼时效的启动:1)债权人在催告时债务人同意立即兑现,但实际上并未兑现;这种情况下,诉讼时效从催告日过后的次日开始计算;2)如未指明还款日期,但双方协议指定一个明确的履行期限,类似于修改合同内容,约定逾期不还的责任,此时如债务人未按期限偿还欠款,诉讼时效则从此期限结束之后的次日开始计算;3)如债权人向债务人表达催债要求,债务人立刻严词拒绝,表示不履行;在此种情形下,无论是债权人是否给予预留准备时间,以及债务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抗辩,都不能作为违约的依据,且诉讼时效不会动议;4)如债权人向债务人寻求一次帮助,债务人明确表示拒绝履行,同时否认债权的存在;在此状态下,诉讼时效应从拒绝日的次日开始生效,而不管债权人是否给予过充裕的宽限期及宽限期是否已过;5)如债权人向债务人请求清偿债务时,债务人并无明确拒绝,双方约定有偿还债务的宽限期;若在宽限期满后由于客观原因导致债务人未能偿债,诉讼时效同样自此期限结束后的次日开始计算。【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