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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报告双方合意达成之无规定条款具备法律约束力,反之则无效。在格式条款的免责条款部分,提供者禁止删减或增加自身义务、加剧对方负担或排他性剥夺他们关键权益等行为,否则此类免责条款视为无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