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该信用卡系由单独一方申请,但配偶表示确认,或者其主要用于婚姻存续期内家庭的基本需求,则可视作共同负债。然而,如果此类卡是由配偶在婚姻期间,以个人身份承担了超过家庭基本需求的负债,则不在夫妻共同负债范围内。【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